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中心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努力营造宽松的科硏环境和学术氛围,保障教师有集中的时间从事科硏与学术活动,提升中心科研与学术整体水平,依据教育部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专任教师。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每年申请学术休假教师数量在中心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休假,主要是指教师从事与本人科研教研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如调查硏究、纵横向课题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修访学等。休假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承担本校教学工作任务,不得在外单位承担教学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休假待遇:
(1) 学术休假期间,教师享受学校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2) 对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当年内工作量按比例减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休假时间:
(1) 中心工作满2年,学术休假时间为2个月;
(2) 中心工作满4年,学术休假时间为6个月;
(3) 中心工作满8年,学术休假时间为12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休假申请程序:
(1) 个人申请,填写《学术休假申请表》;
(2) 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
(3) 中心审核后,将审核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休假考核与管理:
(1) 学术休假结束后,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须向中心汇报学术休假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 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学术休假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