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一下简称中心)“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协同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工作的策划、制度修订、运行组织和检查评价。
第二条 各协同单位成立“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小组,具体负责“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和运行,组织管理等。
第三条 实施“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协同单位需结合中心的专业和产业方向,有目的实施创新人才培养,面向社会和企业,集中高校办学优势,制定各层次、不同方向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方案,以实现不同协同单位的分层次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实习基地和企业生产实践条件制定详细的课程体系及教学计划,保障培养质量。
第四条 “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应以中心的核心任务需求为导向,密切学校和行业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校企资源和需求驱动,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快速提升。
第五条 各协作单位应明确在“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担负的职责,对计划实施过程的培养质量制定标准,对培养质量进行考核,并承担学生在此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模式强化跨学科综合训练,强化毕业设计和实践,开展基于企业部门实际案例的多种研究性学习,加强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培养。
第七条 “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依托各协同单位,建立“因材施教,分流培养,能进能出”的学生流动管理机制。
第八条 中心和协同单位实施分段联动管理机制,明确学生,企业和中心的三方责任,在学生管理,学生安全,知识产权,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单位应积极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工程师、企业技术专家等高水平行业专家来参与指导。
第十条 “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应探索协同单位内外,国内外的广泛合作。开拓自由开放的培养途径,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开展与国外高校或企业的联合培养或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和高水平教师,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教育理念和原版的教材及教学软件,提高“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二条 参与“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学生,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建立专职老师到企业挂职和顶岗的激励机制,鼓励专职教师积极参与企业的科技项目,积累实践经验,了解行业需求。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