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节能材料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研究水平,指导、推动和评价中心的研究工作,根据《建筑节能材料协同创新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六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安排,完成各项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三)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四)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12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
经主任或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临时事项。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的方法,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实施。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学术委员会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 本条例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