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智力劳动成果和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研究人员在执行中心或利用中心名义或主要利用中心的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中心所有。
第三条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虽属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中心交付的其它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休、退休、辞职或者调离的人员在离校二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中心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中心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的,并承担责任的教材、百科全书、辞书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其它单位委托中心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五条 研究人员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好交中心研究室归档。
第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专利被授予后,中心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第九条 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成果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中心将按照我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比例的酬金,且不受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讯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科技合同中,必需定有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条款,各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必需经本中心及科研处审查同意,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校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不得把学校的职务智力成果私自携带出国、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
第十五条 来中心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他们离开该单位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 离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