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省拨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结合《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任务和考核目标,参照《信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及《信阳师范大学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绩效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含协同体单位及其兼职人员,下同)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知识产权和创新团队等。本办法按照项目奖励给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提出参与人员的分配额度。所有以“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作为第一单位或参与单位完成的科研业绩,经过学术委员会审定可作为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果的科研业绩方可纳入绩效奖励。
第二条 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获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服务于企事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必须以“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含所属二级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军工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国家层面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为:按项目拨经费划转到“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账户的15%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省部厅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厅、教育部等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政府各厅局(不含科技厅)和地级市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奖励标准为:按项目经费划转到“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账户的10%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奖励额度按经费划转到“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账户(不含外协费及归合同方所有的设备购置或制作费)的15%奖励。
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奖励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奖励 3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为现金奖励,另 250 万元为研究经费。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二等奖,奖励 2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为现金奖励,另 150 万元为研究经费。
3.作为参加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奖励 50 万元。
4.作为参加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 1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为现金奖励,另 50 万元为研究经费。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奖励 50 万元。
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奖,按以上标准乘以“获奖证书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进行核算。
(二)省部级级科研成果奖
省部级科技奖包括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奖项,奖励标准如下:
1.省部级突出贡献奖、省部级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其中5万元为现金奖励,另15万元为研究经费。
2.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其中3万元为现金奖励,另7万元为研究经费。
3.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其中2万元为现金奖励,另3万元为研究经费。
4.省部级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其中1万元为现金奖励,另2万元为研究经费。
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奖,按以上标准乘以“获奖证书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进行核算。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学术论文奖励适用于“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少于0.3万字,对其中高级别期刊学术论文,可适当放宽论文字数要求。
1.发表在Science、Nature等杂志上的论文,由协同创新中心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2.根据校绩效分配的办法中SCI、EI分别进行核定,一区1万,二区0.5万,三区0.3万,中文核心0.1万。
3.被EI、ISTP、Medline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5万元。
4.被SCI、EI、Medline收录的非期刊论文,奖励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
5.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奖励。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
在信阳师范大学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
在一般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05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为第一编著人,编著人的署名单位为“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若第一编著人不在人员奖励范围,第二编著人为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按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若第一、第二编著人不在人员奖励范围,第三编著人为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按奖励额度的25%给予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类奖励
知识产权类包括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技术)证书等。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技术)证书的第一发明人(完成人)必须是协同创新中心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专利权人(标准起草人)必须为“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且该专利或标准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标准起草人奖励按照乘以起草人排名名次的倒数进行核算。
(一) 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6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二) 颁布标准
1.国际标准,每项奖励6万元;
2.国家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
3.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每项奖励1.5万元;
标准的修订版,每次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
(四)获批新产品(新技术)证书,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基础平台建设奖励
按照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要求,每建设完成一个示范基地、中试基地、检测平台等,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由“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牵头的基础平台;“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参与建设单位的,按照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进行核算。
第八条 创新团队奖励
(一)获国家级创新团队计划,奖励10万元;
(二)获教育部创新团队计划,奖励5万元;
(三)获省部级创新团队计划,奖励3万元;
(四)获教育厅创新团队计划,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由“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牵头的创新团队;“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参与建设单位的,按照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进行核算。
第九条 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课题鉴定(含结项)、专利、新产品、新工艺和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的转化。
(一)以技术出让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企业实施转化,创造出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技术转让费的10%额度奖励,但最高奖励额度不超出5万元。
(二)以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孵化出科技企业,按协同创新中心所得收益的3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十条 管理绩效奖励
管理绩效奖励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每年年初根据自己工作的情况写出本年度的目标任务书,年终根据年初的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协同创新中心中期建设验收合格后,每年(包括验收前的年度)按下列绩效奖励标准的70%发放;在协同创新中心终期建设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30%。奖励额度为:
1.中心主任,按本人现管理级别年岗位津贴的50%奖励;
2.中心执行主任,按本人现管理级别年岗位津贴的50%奖励;
3.中心副主任(专职),按本人现管理级别年岗位津贴的50%奖励;
4.行政秘书和创新平台主任,按本人现管理级别年岗位津贴的50%奖励;
5.以上职位若有兼职,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管理
(一)奖励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各创新平台组织申报,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批准。
(二)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二条 实施
(一)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科研奖励工作。
(二)根据《信阳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学校已经给予绩效奖励的成果不再重复奖励,对未奖励的成果,中心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同单位人员以“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作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以“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或“信阳师范大学”为参与建设单位的,按照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进行核算。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
(四)申报奖励产生争议时,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协同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协同创新中心提请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
(一)项目、成果等未经科研处登记核准的。
(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及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