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省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金属矿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是, 针对建筑节能材料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建筑节能材料研究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非金属矿开发利用等特色领域,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第二章 体制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的建设目标。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推荐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由学校聘任。主任、副主任均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备案。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里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4年,一般每年在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中心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稳定固定研究人员队伍,以保证中心的开放与运行。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中心主任公开聘任,其它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中心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九条 为了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设立中心学术委员会,它是中心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和成果评审等。
第三章 运行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矿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中心发布的项目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中心总编制的二分之一。通过定期考核,根据科研业绩实行两种编制人员相互流动,同时调出不称职的科研人员和补充新生力量。
第十三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 经费来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四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机会公开、条件公开、考绩公开。不论年龄、性别、学历,只论成绩,只要是人才都给予录用和厚待,建立一种兼容并包、不拘一格的用人机制。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中心的工作定位与任务是,为非金属矿产加工及相关行业培养优秀人才,全心全意为校内外专家学者服务。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将传统的经验型、行政型管理转变为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注意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通过引进竞争、激励、更新等机制,确保中心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加大政策、资金、设备、环境和感情投入力度,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生活环境,为研究人员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十九条 优化学术研究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献身科学、严于律己、不断进取、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和津贴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有关奖励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协同创新中心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中心和作者所在单位。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按有关细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中心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材料、管理、资料、文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鉴定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心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仪器设备的有效开机率为第一考核指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养护、维修、报废及建帐、建卡,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心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中心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心的综合治理,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美化、净化中心的工作环境,积极营造一种健康向上、和谐融洽、文人相敬的人际关系,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心情舒畅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面向国内外开放,中心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中心从事研究工作,同时鼓励本中心的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中心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有权使用中心的各种仪器、设备。固定研究人员在从事课题研究的同时,应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积极配合流动研究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心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三十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协同创新中心欢迎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本中心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同时,中心热情为社会提供分析检测等科技服务。为了规范管理,上述服务必须收取一定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部件更换,实验材料和实验工具等购置,以及仪器设备的常规养护和维修等。有关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的程序是:(1)使用者与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就实验内容、使用时间进行协商;(2)根据协商结果,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保管,另一份交办公室留存;(3)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交费;(4)中心主管审批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人员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拒绝为使用者服务,确因缺乏试剂、标样、方法或仪器工作不正常等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时,应向使用者耐心说明,通过彼此沟通、相互协商、共同努力解决问题。在节假日使用仪器,应事先提出申请,以便中心安排。
第五章 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中心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地方,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中心及其下属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中心主任是中心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中心主任要与其所属部门、部门与其下属工作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中心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
第三十六条 在节假日期间,中心应安排专人值班,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中心下属各部门应根据本章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