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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试行)

时间:2014-11-26 15:16:57  点击: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简称“2011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发挥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多方联合、多点集成的综合优势,以信阳师范学院、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微电网系统公司、中国光伏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信阳方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和信阳市上天梯怡和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组建“建筑节能材料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共建战略联盟。

第二条 创新中心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与“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突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大力推进高校与兄弟院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建筑节能材料创新需求的新模式与长效机制,打造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努力建成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与理论创新高地。

第三条 创新中心联合六家协同单位,成立创新中心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学术委员会对重大学术问题把关)的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由信阳师范学院,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微电网系统公司,中国光伏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信阳方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信阳市上天梯怡和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多方派员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阳师范学院为组织单位,负责理事长及理事聘任。理事会是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组织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协同单位及业界知名的学术、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负责审议批准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 负责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

(三) 负责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对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 负责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负责组织对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的检查,协调解决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 .行使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权利;

2 .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理事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4 .优先享受创新中心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研究成果。

(二)理事的义务

1 .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创新中心的各项工作;

2 .积极参加理事会议,支持中心开展的各项科研攻关活动;

3 .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4 .加强与创新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科研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创新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若干人。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以扩大理事席位。

第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 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创新中心中长期发展、相关领域热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创新中心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负责对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科技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负责对创新中心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进行评议;对中心重大学术问题把关;

(四)对创新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召开理事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创新中心月度、年度工作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议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命的创新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创新中心管理、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充分发挥创新中心的服务平台作用;

(三)负责管理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年度考核;

(四)负责向理事会汇报创新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由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长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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